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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项目的有效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透明度,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开展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条  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项目采取“立项、审批、执行、验收评估”的管理流程。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本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一方面是依据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自行设计策划的公益项目;另一方面是面向海内外征集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和宗旨的公益项目,以上项目均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二)本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都要本着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大局、惠泽百姓、让捐赠者放心、使受益者满意为目标,进行项目的筛选和立项,确定项目纲要;

(三)根据项目部年度项目计划和立项原则,在项目纲要确定后进行项目邀约,使合作伙伴了解基金会的项目纲要,并为项目申请做准备;

(四)项目邀约的对象是原有合作伙伴、项目规划所显示的预期合作伙伴及其他一切潜在合作伙伴;

(五)项目邀约通过网站发布、电子邮件、文件信函和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

(六)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五条  立项审批

(一)立项申请

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愿的项目由捐赠者向本基金会项目部提出立项申请;

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愿的,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从项目数据库中筛选合适的项目供捐赠者选择,或捐赠者全权委托本基金会选择适当的项目进行立项;

(二)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论证,撰写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要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宗旨;

3.项目救助对象;

4.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

5.专家组评估意见;

6.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

7.项目起止时间;

8.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

9.项目管理人;

10.项目实施方案;

11.项目监督;

12.项目评估。

《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长审查通过后生效。

(三)立项协议

《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经理事长审查通过后,本基金会要与捐赠者签署《立项协议》。

1.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基金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2.捐赠者全权委托本基金会选择项目进行立项的,由捐赠者与本基金会签署《全权委托协议书》,由本基金会项目部全权进行项目的实施;

3.根据《立项协议》,由本基金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项目执行单位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三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七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八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责任人制定,报项目部部长初审,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通过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协议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部长、秘书长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条  可以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包括受益人群和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并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如果在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完成之后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要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由执行机构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章  项目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十三条  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捐赠方。

第十四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保存项目档案。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层调研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对执行中项目实行动态监管。项目责任人要随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通过监测年度项目计划的执行状况对项目进行总体监测。

第十八条  项目部在完成项目监测后,须编制《项目监测报告》书,阐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并根据问题明确建议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定期将核实后的项目监测报告报告项目部门负责人,并通告有关合作伙伴负责人进行跟踪处理。上述报告应当同时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留在项目档案中。

第二十条  项目部负责人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检查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相关合作伙伴。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须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基金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基金会要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写出项目评估报告。该报告要做为衡量基金会及有关人员工作的依据之一,同时要送交合作伙伴及捐赠人,征求合作伙伴和捐赠人的意见,为下一个项目的实施总结经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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