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4-18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本基金会按有关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管理机关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有关活动信息的发布工作。需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应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流程,经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开,未经审计的不对外公布。
(二)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
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基金会的其他可公开信息及基金会近期动向,应随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公布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对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情况应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2012年3月8日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