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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印鉴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22

第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管理的印鉴主要包括公章、领导办公用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二条  印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刻制、启用、使用和保管印章等。 

第三条  拟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行政部索取有关证件,按规定的程序申办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在启用前,到行政部登记备案,并规定启用的日期。

第五条  各部门以基金会名义草拟的各类文件,需经领导签发后方可打印,印鉴保管员需凭领导签发的底稿和《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印鉴使用登记表》方可盖章。对外发文、下行文及外报数据需经秘书长签字。拟办人都应将发文原本(底稿)和正文1份交行政部存档。基金会领导和各部门为便于日常工作暂时保管的各类文件,都应在办结后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印鉴使用范围。以基金会名义行文以及其他行政重要事宜,加盖基金会印鉴。办理其他与专项业务有关的事宜,加盖相应的专用印鉴。凡以基金会名义办理一般公函、公务事宜或个人身份介绍等,使用基金会相应的部门印鉴。

第七条  实行印鉴使用登记制。基金会行政部印制印鉴使用登记册(表),各部门要做好印鉴使用登记。基金会综合性文件、基金会与外单位联合下文用印鉴、办理贷款担保、各项目申报、重大事项应急事宜用印鉴,由秘书长签字;单项业务文件、常规性报表和专用印鉴的启用由各部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相关领导签字完备的材料可直接加盖印鉴,无签字的材料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印鉴。禁止在项目填写不全或空白信上加盖印鉴。

第九条  实行印鉴专人管理。基金会印鉴由专人管理。印章一旦丢失,要立刻报告行政部,按程序公布作废,并在印鉴档案中注明。

第十条  作废的印章,由行政部收回保存,并及时发出作废通知。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公章外出。 

第十二条  行政部要随时检查和指导基金会各部门印鉴管理工作。凡因玩忽职守造成印章丢失或错误使用印章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印鉴管理人员及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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