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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的财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其中包括: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本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资产保值增值;开展财务分析;参与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决策;接受理事会、监事及业务主管部门、税务、审计、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本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接受捐赠、公益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等协调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捐款者协议,拟年度“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财务部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捐赠收入预算可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依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公众通过网络、邮政、银行汇款等方式捐赠的小额善款,凡汇入本会账户的,由财务部财务直接入账并公示,并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不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的,由财务部开具票据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本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物资未经本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对于捐赠收入按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本会的其他收入,均列入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章  公益活动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一)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公益活动项目支出和资助用款支出,财务部根据批复的公益项目拨款审批单执行拨款,项目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经办人,应持拨款审批单和资助协议(载明:受助人明细、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情况)与收款方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捐赠票据,交给财务人员办理汇款等业务,如按阶段下拨项目款项的,拨款审批单注明阶段名称编号;

(三)公益活动项目完结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项目款,本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项目款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公益项目。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

(二)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本会购置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按照“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经办人报账时,附办公用品预算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后报账,行政部统一购买并验收登记,各部门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章  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本会进行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活动支出的实现。 

本会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主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由财务部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提高本会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本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资金运行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七章  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

第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部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了解本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一)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本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主要体现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二)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在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自2013年3月14日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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