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及时规避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为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和外部重大事项报告制。
第二条 内部重大事项是指基金会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外部重大事项是指本基金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来年预算草案;
(二)当年工作计划要点;
(三)基金会募捐计划;
(四)基金会投资计划;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大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先向理事长会议报告,经理事长会议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副秘书长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副秘书长报告。
第七条 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理事长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 外部重大事项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包括: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注销登记。
以上事项,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征得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报告、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新的公益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需事先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基金会章程修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需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秘书长签署。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或预算外的重大公益活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