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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15

为规范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负责人为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人事管理职权。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部门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行政部负责人事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招聘、试用、聘用、工资福利、职务任免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基金会应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制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所聘人员和本基金会双方行为。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聘和内部推荐的聘用方式。

第八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完成单项工作任务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同本基金会章程;  

(二)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工作的身体状况;  

(五)非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六)与基金会领导层无近亲属关系;

(七)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行政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应聘人员要向本基金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包括原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届毕业生提供实习经历;  

(四)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及地点;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所聘人员经审查合格后进行试用,试用期的考核由用人部门和行政部共同完成。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给予考核评语。行政部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考核合格的员工由行政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酬,其聘用时间统一从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新聘任员工接到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报到,不得借故拖延。无故拖延一周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保险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实行职级工资制,具体标准按《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职级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丧假、生育假、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及假期工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本基金会鼓励并创造条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变化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不定期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以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待遇按聘用合同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福利与奖惩办法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基金会章程,本基金会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决定;各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由秘书长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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