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09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增强决策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基金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央统战部决定的重大措施;
2.基金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3.基金会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或调整;
4.基金会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5.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
6. 公开招聘、年度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8.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后备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人选;
2.党代表、职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4.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3.部署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 1000万以上重大募捐和重大投资;
4.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项目事项。
(四)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经费支出 (按政策规定使用的业务开支除外) 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大额度资金运作;
2.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和决策机制
(一)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按照基金会议事规则由党支部、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殊情况决策后,及时向有关人员、部门通报。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集体合力。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规律。
(二)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分别由党支部、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召开的形式、决策的内容和议事规则,分别按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经基金会党支部、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后,按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秘书长、理事长根据基金会各部门的建议,确定党支部、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需研究的议题。
(二)酝酿论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会前应由分管领导或主责业务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财务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基金会计划财务部、审计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协议、制度规定问题的事项,应征求基金会行政法务部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充分征求班子成员意见;对于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相关制度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上会材料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审议决策
需党组织决策的事项,按照《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党支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需秘书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按照《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需理事会决策的事项,按《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执行。
(四)形成纪要
各类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经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发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决策执行
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要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理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基金会秘书处领导班子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的监督。行政法务部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察督办,适时向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落实情况。
“三重一大”决策列入基金会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范围。按照具体事项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审计、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五、其他规定
1.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会议追认。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2.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在行政法务部。
2.本制度经第一届第24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