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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固定资产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简称“同基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建账、核算,行政部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验收、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

第四条  同基会的固定资产(包括购入、拨入、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应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范畴。(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的界定如有变化,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各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行政部,行政部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单位资产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是否可调节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如确需购买,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采购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行政部进行采购。采购时需二人同行,货比三家,减少中间环节,择优选择购置。如属于捐赠方要求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

同基会添置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供应商对资产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上贴好标签,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与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将资产入库单、购置发票及明细清单交至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或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需在行政部、财务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需建立档案统一由行政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 :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废。

(一)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由申请调拨及转让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及行政部会签后报批领导逐级审批,经同基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后,行政部负责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的办理,并将有关批示文件及出库单、资产接收单等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同基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与接受转赠的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

(三)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行政部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原则上进行维修,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行政部会签报废清理意见,经同基会秘书长批准后予以报废清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由于工作需要、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资产保管人与行政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由行政部与新的资产保管人办理领用保管手续。专项基金在撤销前需清查其以基金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其设立期间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财务部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核算。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如发现有数量差异及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及使用等情况。转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转赠信息。按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备固定资产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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