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以下称“同基会”)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同基会志愿者。
第三条 同基会志愿者团队的宗旨是推进中国社会公益事业的进步和促进中华同心温暖工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同基会志愿者是指不为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已的时间、技能和资源,自愿为中华同心温暖工程事业以及开展的各种公益项目和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
第五条 注册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十四至十八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奉献精神;
(三)对同基会的公益项目有基本的了解;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同基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同基会是在中国内地申请成为同基会志愿者的惟一注册机构;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同基会网站在线申请或者下载“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志愿者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整后可在线提交或邮寄、传真至同基会;
(三)申请人必须保证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注册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同基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为推动温暖工程事业的发展进言献策;
(二)有权对同基会志愿者团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相关培训及必要保障;
(四)有权获得法律、法规及同基会志愿者团队规定赋予的相关权利;
(五)有权申请取消同基会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同基会志愿者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自觉维护同基会志愿者的形象;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通过各种不同形式提供同基会授权的志愿服务;
(五)参加同基会组织的活动,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六)诚实守信。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如实反映情况,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尊重所服务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八)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配合和互助;
(九)不得以同基会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连续二年不以任何形式提供志愿服务,也不做任何说明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同基会志愿者身份。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这里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通过服务同基会的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温暖工程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发展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同基会为主体,需要有志愿者参与的公益项目和活动;志愿为温暖工程提供的专业服务;志愿者按照同基会的授权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旨在促进社会公益发展的其他活动;
(三)同基会定期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活动消息、服务信息和要求,根据志愿者的专长、服务地域和时间等情况,向志愿者提出志愿服务的邀请。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需按志愿服务要求,尽职尽责完成志愿服务;
(四)志愿者开展集体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使用统一的同基会标识或统一着装,志愿者应了解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标识的释义(标识释义见同基会网站)。
第十条 志愿服务安全守则
(一)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必须服从统一安排;
(二)志愿者要严格遵守活动要求及其他相关安全要求;
(三)对于志愿者私自行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同基会指定专人负责志愿者团队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建立志愿者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如实记录和评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填写志愿服务登记表,发给志愿者证书;
(二)不定期组织志愿者做横向纵向的交流、学习、培训,提高团队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重视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本会不为志愿者提供住宿,但可以提供城区内公共交通费和午餐费,并确保志愿者的劳动安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家庭中特别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本会可在其学习和生活上给予适当资助。
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情况,本会将及时通报其单位或学校,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
(四)根据志愿者的需求,可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或学校;
(五)如有发现志愿者提供个人虚假信息、拒不履行义务 者或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甚至取消其同基会志愿者身份,并在同基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给服务的项目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由志愿者本人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
(七)如志愿者在规范的志愿服务中受到伤害,同基会将支持受伤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方面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同基会要加强与志愿者的交流与沟通,保证与志愿者有畅通的信息互换渠道。
第六章 志愿者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同基金会对志愿者实行奖励和表彰制度。根据志愿者每年为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专业性服务的内容,给基金会的建设性意见,帮助募集慈善捐款的金额等方面的贡献等,给予不同的奖励和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同基会有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同基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制度的重大修改需报同基会理事会批准。